借朋友钱能收利息吗?

借朋友钱能收利息吗?
在商业世界,朋友、投资者或商业伙伴之间的友好贷款并不罕见。这些贷款通常包括对本金的利息收取。但在这种贷款中收取利息是否合法呢?
在马来西亚,虽然朋友或私人之间的放贷本身并不被完全禁止,但如果收取利息且放贷人未获得放贷执照,则可能违反1951年《放债人法》(Moneylenders Act 1951, MA)。
1951年《放债人法》的主要条款
- 第5条:任何人不得在未获执照的情况下从事放贷业务。
- 第16条:任何未持有执照的放贷人的放贷协议均不可执行。
- 第2条:“放贷人”意指任何从事、宣传或宣称自己从事放贷业务的人。
- 第2条:“放贷” 意指放贷人以利息借出金钱,无论是否有担保,借给借款人。
非法放贷的后果
违反《放债人法》第5条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包括无法追回本金及相关损失。法院不会协助非法放贷讨回本金,因为这样做会助长无执照放贷,损害公众利益。无执照放贷人将被剥夺其非法的“本金贷款”、利息及其非法业务所获得的任何收益。
第10OA条款下的可反驳推定
所以,关键在于,怎么样的放贷才会被视为“房贷业务”。之前,要证明“放贷业务”行为需要提供持续或重复交易的证据,且证明责任在借款人一方。然而,生效的第10OA条款规定,在诉讼中,只要证明该人进行了一次有利息的贷款,就会推定该人从事放贷业务。
司法机关探索了各种因素来解释这种推定如何可以被反驳。这些因素包括贷款是否为一次性活动以及所收取的利率是否过高。
2023年联邦法院的立场
2023年,联邦法院在Triple Zest Trading & Suppliers & Ors v Applied Business Technologies Sdn Bhd [2023] 6 MLJ 818一案中对无执照放贷采取了严格立场,认为:
“要成功反驳第10OA条款下的推定,被告必须在平衡概率的基础上证明,与上诉人签订贷款协议并非从事 ‘以利息借出金钱,无论是否有担保,借给借款人’ 的行为,这正是MA51第2条所赋予‘放贷’一词的含义。”
这意味着任何形式的放贷,只要涉及任何形式的回报,可能难以逃脱被归类为放贷业务的推定。必须理解,“利息”的定义非常广泛,涵盖任何超过本金的金额,不论其名称为何。
在Triple Zest Trading一案中,放贷人借出RM800,000.00,并承诺除贷款金额外再返还RM800,000.00,即100%的利息。这是导致法院认为推定未被反驳的原因之一。
更广泛的影响
根据《放债人法》,“利息”的定义非常广泛,涵盖任何超过本金的金额,不论其名称为何。这意味着许多形式的贷款回报可能被视为放贷业务。
法院看重协议的实质而非其标签。各种协议,如买卖协议或承诺回报的投资合同,可能被视为伪装的放贷。例如:
- Lee Kuang Gen v Tan Sri Dato’ Seri Dr M Mahadevan:一项黄金买卖协议被认为是伪装的放贷协议。
- Azman bin Ibrahim v Aminah bt Muslim & Ors:一项承诺回报的投资协议也被认为是伪装的放贷协议。
虽然第10OA条款下的推定是可反驳的,但证明责任在放贷人一方,需证明贷款并非根据《放债人法》从事放贷业务。因此,在提供友好贷款时应注意:
- 避免过高的利息:不要收取高昂的利率。
- 无利润期望:不要期望通过贷款获得高回报。
- 透明的协议:清楚地记录所有条款,并确保其符合法律标准。
- 寻求法律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确保贷款协议合法且可执行。
无论如何,关于第10OA条款的司法解释将如何发展仍有待观察。
作者:陈燕鸿律师,律所合伙人
patrick@tnhlaw.com.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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