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该如何分配?
天有不测之风云,人有旦夕之祸福,无论是2014年的马航 MH17空难事件,还是2020年起开始在全球肆虐的新型冠状病毒, 都教会了我们生命的无常,时刻珍惜眼前人。 今天刚一起相聚甚欢,明天可能就阴阳相隔。都还来不及好好道别,身边的至亲挚爱已经撒手人寰。 在这种失去亲人的痛中,除了需要办理他们的身后事,其后人也需要绞尽脑汁要如何在短时间内处理往生者的遗产,包括了起留下的债务。 只要捋清相关法律,我们就不会突然增添烦恼,从而感到彷徨无助。陈律师和实习生苏洁敏将通过本文章为大家捋清并简单讲解:如何管理并分配往生者的所有的财产。 首先,在马来西亚的非回教徒遗产法律 (‘Non-Muslim Inheritance Law’) 里, 相关的法律程序是看往生者有没有设立下遗嘱而立下的。正常情况上,往生者的遗产可分为 2种,即: 有立下遗嘱的遗产 (‘Testacy’) 没有遗嘱的遗产 (‘Intestacy’) Q1: 谁是遗产的合法代表? 若往生者生前立下了遗嘱,那么其遗产的合法代表将会是遗嘱里命名的执行人 (‘Executor’)。执行人可向马来西亚高等法院申请遗嘱认证书 (‘Grant of Probate’)来依据往生者的意愿分配死者的遗产。 反之,若是没有留下遗嘱,那么其家属必须向马来西亚高等法院申请成为往生者遗产的合法管理人 (‘Administrator’) 来获得遗产执行书 (‘Letter of Administration’) 。 Q2: 被命名的执行人 (Executor)可以拒绝接受这份任务吗? 可以。若被命名的执行人不愿担当其遗嘱执行者,他可向法庭申请放弃遗嘱认证的权利。 Q3: 遗嘱上的受益人是不是可以直接拿着遗嘱到有关当局申请继承产业或过户到其名下呢? 不可以。遗嘱执行者 (‘Executor’) 必须在获得遗嘱认证书 …
雇佣法令修订案 9月1日生效,你准备好了吗?
各大媒体已经报导了雇佣法令修订案即将在9月1日生效。这次修订最大的重点,是雇佣法令的保护对象已经从原本的月薪RM2,000以下的员工,扩大至所有收入阶层的员工。这个改变让雇佣法令更加重要。 整体来说,这次的更动是对员工的好消息。同时,雇主就须要重新审读原有的雇佣合约,确保和最新的法律相符合。 这次修订案的重点如下: 事项 修订前 修订后 受保护的员工 大部分的条款只保障月薪RM2,000或以下的员工和特定领域的劳动阶级员工。 涵盖所有员工,任何收入或领域都受保护,惟月薪RM4,000以上的员工不受到与加班费和裁员福利相关的保护。 每周工作时间 48 小时 45 小时 住院病假 住院病假包括普通病假,总共不能超过60天病假。 住院病假60天额外计算,不包括普通病假。 产假 Maternity leave 60 天 98 天 禁止辞退怀孕员工 只是禁止在产假期间辞退员工 禁止在任何时候辞退怀孕员工或患上和怀孕相关的疾病,除非该员工蓄意违背了合约、犯错、或公司倒闭。 丈夫陪产假 无 已婚男员工享有7天陪产假。7天必须连续的。条件:已服务超过1年 弹性工作安排 无 员工可以向雇主申请弹性工作安排,可针对工作时间、工作日、工作地点申请调整。雇主必须在60天内回复批准或拒绝,若拒绝则必须给予书面理由。 张贴有关性骚扰的告示 无 …
一场诽谤案,要证明什么?
今年八月二十四日,各大媒体报导了一则新闻,上诉庭宣判登嘉楼苏丹后努扎希拉需为她起诉的诽谤案出庭供证。这起案件引起关注因为这与一马公司丑闻有关系,苏丹后是针对砂拉越报告网站主编的一书《砂拉越报告:一马公司内幕揭秘》的内容对其主编,出版社,印刷公司展开起诉。苏丹后在控状中说该书内容影射苏丹后与一马公司案件有关联,而构成诽谤。早前,高庭在这起案件中允许起诉人(苏丹后)通过法律观点定夺此案,并豁免苏丹后的供证需求。然而,上诉庭已经推翻该高庭的判决,并裁定起诉人必须出庭供证方可论证诽谤案成立。这起判决其实并未对整起案件作出结论,也不算是针对苏丹后做出任何实质上的负面裁决,但在诽谤案里的论证责任上做了一个值得引荐的法律观点。 很多人因为这起判决开始心生好奇,到底在一起诽谤案件,要证明什么? 原告需要证明什么? 诽谤案有分为民事和刑事。这里谈的是民事诽谤案,意指当一方受到诽谤而名誉受损了向发言者进行起诉。在一起诽谤案里,被诽谤者为原告,而发布诽谤言论者为被告。大部分情况下,诽谤案的事发不外乎是因为被告发布了损害原告名誉的言论,然后即使原告发了律师信,被告仍然不妥协。原告一般会要求被告撤回诽谤行言论、道歉和赔偿。在一起诽谤案中,原告有责任论证以下三点: 相关言论具有诽谤性质,具有诋毁性 相关言论指名原告,或是可以被理解为指向原告 相关言论已经被被告发布给第三方 以上三点是民事诽谤案的基础,缺一不可。就从以上三点来看,不难发现诽谤案很难在没有审视证据和证人供证的情况下作出判决。每一点的证明都可能衍生出更多其他课题,包括一个言论是否可以被理解为诽谤性,是否可以被理解为影射原告的名誉有问题。 只要原告论证以上三点,那么诽谤案属于表面成立,论证责任就转移到被告身上来反驳这些论证,还有提出辩护。 难道原告不需要证明相关言论是假的吗?其实不需要,这属于被告辩护的范畴,别忘了被告才是那个相关言论的作者或发布者,所以被告需要为这个言论的真伪负责。如果被告可以证明相关言论是属实的,那么无论它多么伤害原告名誉,都属于有效辩护,原告将败诉。当然,在被告提出这类辩护并提出证据的同时,原告也须要拿出证据来对抗并反驳辩护。这一下来,法庭就需要判定到底谁的版本才是真的。 那么除了相关言论属实以外,被告就没有其他辩护了吗?除了挑战诽谤案的三点基础,还有提出相关言论属实一事,被告还可以提出其他辩护。其他辩护包括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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