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诽谤案,要证明什么?

今年八月二十四日,各大媒体报导了一则新闻,上诉庭宣判登嘉楼苏丹后努扎希拉需为她起诉的诽谤案出庭供证。这起案件引起关注因为这与一马公司丑闻有关系,苏丹后是针对砂拉越报告网站主编的一书《砂拉越报告:一马公司内幕揭秘》的内容对其主编,出版社,印刷公司展开起诉。苏丹后在控状中说该书内容影射苏丹后与一马公司案件有关联,而构成诽谤。早前,高庭在这起案件中允许起诉人(苏丹后)通过法律观点定夺此案,并豁免苏丹后的供证需求。然而,上诉庭已经推翻该高庭的判决,并裁定起诉人必须出庭供证方可论证诽谤案成立。这起判决其实并未对整起案件作出结论,也不算是针对苏丹后做出任何实质上的负面裁决,但在诽谤案里的论证责任上做了一个值得引荐的法律观点。
很多人因为这起判决开始心生好奇,到底在一起诽谤案件,要证明什么?
原告需要证明什么?
诽谤案有分为民事和刑事。这里谈的是民事诽谤案,意指当一方受到诽谤而名誉受损了向发言者进行起诉。在一起诽谤案里,被诽谤者为原告,而发布诽谤言论者为被告。大部分情况下,诽谤案的事发不外乎是因为被告发布了损害原告名誉的言论,然后即使原告发了律师信,被告仍然不妥协。原告一般会要求被告撤回诽谤行言论、道歉和赔偿。在一起诽谤案中,原告有责任论证以下三点:
- 相关言论具有诽谤性质,具有诋毁性
- 相关言论指名原告,或是可以被理解为指向原告
- 相关言论已经被被告发布给第三方
以上三点是民事诽谤案的基础,缺一不可。就从以上三点来看,不难发现诽谤案很难在没有审视证据和证人供证的情况下作出判决。每一点的证明都可能衍生出更多其他课题,包括一个言论是否可以被理解为诽谤性,是否可以被理解为影射原告的名誉有问题。
只要原告论证以上三点,那么诽谤案属于表面成立,论证责任就转移到被告身上来反驳这些论证,还有提出辩护。
难道原告不需要证明相关言论是假的吗?其实不需要,这属于被告辩护的范畴,别忘了被告才是那个相关言论的作者或发布者,所以被告需要为这个言论的真伪负责。如果被告可以证明相关言论是属实的,那么无论它多么伤害原告名誉,都属于有效辩护,原告将败诉。当然,在被告提出这类辩护并提出证据的同时,原告也须要拿出证据来对抗并反驳辩护。这一下来,法庭就需要判定到底谁的版本才是真的。
那么除了相关言论属实以外,被告就没有其他辩护了吗?除了挑战诽谤案的三点基础,还有提出相关言论属实一事,被告还可以提出其他辩护。其他辩护包括相关言论是否是在绝对或有限免控权(absolute or qualified privilege)下传达,是否属于中肯评论(fair comment),是否事先得到原告同意发布等等。
如果法庭判了诽谤成立,辩护无效,那么接下来靠考虑的就是赔偿或伤害了。原告需要提出自己的名誉伤害,往往原告会需要表明自己的背景与身份。越是德高望重,那么名誉伤害的几率就越大。同时法官也会考虑诸多因素,包括了言论发布有多广泛,言论内容有多严重,被告是否意图不轨等等。因为是原告之索赔,自然原告必须论证一切所提出的情况,同时被告也可以提出证据反驳之。
以上便是笔者对诽谤案里的论证关系简单的概括。如果您遇上诽谤案或任何相关法律问题,请询问律师。
陈燕鸿律师